一、受理范围
1.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;
2.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;
3.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。
二、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
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,干扰纪检监察机构正常工作的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三、纪检监察机构提倡、鼓励实名检举控告。反映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外的问题,请向相关部门提出。